各区、市开发区、东中西示范区、云台山景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2日
连云港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才安居保障工作,根据我市人才安居相关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性、实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二条 购房人才应符合《连云港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连人才〔2018〕3号)相关规定享受人才“购房券”政策,即全职引进到市区(不含赣榆区,下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及以上层次的人才,全职引进到市区企业工作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副高职称的人才和高级技师,以及全职引进到市区企业工作的“双一流”等高校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生,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市区范围内名下无住房且人才购房券尚未兑付使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 符合条件且有购房意向的人才,填写《人才购房申请表》,由工作单位盖章后,至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盖章。此表有效期为1年,逾期须重新申请。
第四条 人才持《人才购房申请表》及身份证(护照)到我市市区范围内的意向楼盘销售场所报名登记。
第五条 开发企业应将已登记并符合楼盘购房条件的人才购房信息报送至市住建局复核。
第四章 房源保障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每批次预售应预留不少于10%的房源用于人才优先购买。为确保房源的质量,其平均售价不应低于本批次预售的备案均价。
开发企业上报的开盘方案中须明确具体的房源信息和报名条件,并将房源信息及报名条件在“花果山英才”微信公众号、连云港房地产网和售楼处公示。
第五章 供应程序
第七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后,按照“人才优先,过程公开”的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和其他购房人选房。
(一)需要摇号的项目,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按人才、刚需、一般购房人的顺序,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
(二)不需要摇号的项目,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根据销售方案,按人才、刚需、一般购房人的顺序组织选房。
摇号未选到人才房源的,可再参与一般购房人摇号。人才选房后人才房源如有剩余,归入一般购房人房源。
第八条 持有《人才购房申请表》的人才在办理缴款手续时应兑付人才购房券。选房过程中放弃的,开发企业应退还《人才购房申请表》。
第九条 人才通过本办法优先购房的,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购房执行实名制要求,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人姓名。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做好人才购房的日常接待、需求登记等服务,按照商品住房销售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登记、公示、摇号、选房、缴款、签约等工作,确保人才购房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房屋销售过程中,人才和开发企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履约方有权按照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人才提供优惠、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每名(户)人才只能享受一次人才购房优先政策。
第十四条 人才在申请购房服务中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炒房卖号行为的,立即取消其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8月20日后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